[经济杂谈]丫鬟的新衣——劳动合同法的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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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useking 提交日期:2008-5-10 19:19:00
丫鬟的新衣
   ——劳动合同法的寓言
   话说从前有个大宅子,住着一个大财主。老爷很能干,创下了一个大家业,也生了很多公子,想着把家业传下去。老爷没少花心思培养少爷们,又是立家规,又是请先生,还养着一群丫鬟伺候少爷们。可少爷们不争气,好吃懒做,游手好闲,十足的纨绔子弟。更可气的是,少爷们生性风流,对手下丫鬟更是肆意蹂躏,百般凌辱,甚至不给丫鬟们穿衣服,想什么时候糟蹋就什么时候糟蹋,想怎么糟蹋就怎么糟蹋。丫鬟们没少上老爷那儿告状,可儿子们是老爷的心头肉,糟蹋几个丫鬟算什么,顶多安慰几句,给点赏钱罢了。丫鬟们也只能有泪往肚子里咽,到哪儿也是当丫鬟,不干的话就得饿肚子,这就是命啊。
   时间长了,这名声就传出去了,一时间穷秀才们群情激愤,纷纷写些酸文批判,闹得满城风雨。连其他的大财主都看不下去了,说这家人为富不仁,虐待下人,算不得富贵之家。老爷坐不住了,他也是要面子的,何况还想建个“和谐大院”给其他财主做榜样呢。于是找来管家,商量了半天,终于立了一个新家规:
  一、必须给丫鬟穿衣服。
  二、少爷们不能随便脱丫鬟的衣服,想脱必须得到丫鬟的同意,还得给点赏钱。
  三、如果丫鬟不同意,少爷硬把人家衣服脱了,赏钱翻倍。
  四、丫鬟干得好,满三年,可以穿紧身衣,少爷不能想脱就脱,硬脱就得出大笔赏钱,还得家法伺候。
  ……
   家规出来,老爷就派管家到处宣扬,布告贴的满院都是。一时间丫鬟们欢欣鼓舞,以为苦日子终于到头了,老爷为我们做主了。老爷高兴了,看来名声有望了。
   可少爷们不干了,到老爷那里撒泼打滚地闹,说这是有屎以来最差的家规,有个少爷甚至说这样下去,会把我们憋死的。老爷宽慰少爷们说,家规是堵外人嘴的,虽然丫鬟们穿了衣服,可我给他们的衣服料子很薄,开衩很高,你们想上下其手的话很容易,无非花点儿赏钱,不用担心,爹还是向着你们的。少爷们可不管,反正没有以前那么方便了,尤其是那紧身衣,这还了得,穿上了的丫鬟还能把我这主子放在眼里?撒欢儿地闹,可劲儿地闹,还让太太们在老爷那儿哭天抹泪,吹枕头风。
   时间一长,老爷也受不了,毕竟是亲儿子,血浓于水啊。老爷又把管家找来了。于是有了下面的对话:
  “新家规好是好,可儿子们不干,要废掉。”
  “家规已经尽人皆知了,都说老爷是大善人,要是马上就废了,老爷的名声恐怕就保不住了。”
  “可小兔崽子们老这么闹,根本不体谅我的苦心,我烦得受不了了。”
  “少爷们无非是嫌脱衣服麻烦,尤其是担心丫鬟们穿了紧身衣就不让脱了。老爷放心,这点儿小事,奴才略施小计,保证让少爷们顺心如意。”
  “哦,说来听听?”
  “家规不能废,但咱可以再定个家规执行细则,规定一下脱丫鬟紧身衣的方法,少爷们脱起来就理直气壮,得心应手了。”
  “脱紧身衣的方法?原来家规里不是也有嘛,脱了给赏钱不就完了,家法在我手里,我怎么舍得为这点儿小事真打儿子。”
  “这次是规定不给赏钱的脱衣法,少爷们舍不得那点赏钱,心疼着哪。等咱这细则一出,保证让少爷们免费脱衣服,丫鬟们还无话可说。”
  “哦,这法子好,你快说说。”
  “这家规细则嘛,主要规定在十四种情况下,少爷们可以免费脱丫鬟的紧身衣。”
  “嗯,条数这么多,总能找出一条适用,好主意。”
  “第一条,少爷和丫鬟商量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脱。”
  “嗯,你情我愿,应当。”
  “第二条,丫鬟在试穿期证明不适合穿衣服的,可以脱。”
  “嗯?不是已经穿了三年衣服吗?还能不适合穿衣服?”
  “老爷,这条是针对赏穿紧身衣的情况,原来家规里有的。至于适不适合,当然是少爷们说了算。”
  “嗯,这条好,把解释权握在自己手里,主动了。接着说。”
  “第三条,丫鬟不服从少爷命令的,可以脱。”
  “高明,这样丫鬟想保住衣服,就更听话了。”
  “第四条,丫鬟严重失职,摔了锅碗瓢盆、打了茶盅花瓶,丢了家里东西的,可以脱。”
  “嗯,弄坏我东西,让她赔死,还想穿衣服?做梦!”
  “第五条,丫鬟去别人家挣赏钱的,可以脱。”
  “我的丫鬟还能去别人家挣钱,有这等事?”
  “老爷,现在丫鬟多,事少,有些能干的丫鬟就到别的财主家打点儿小工,挣俩儿赏钱。”
  “岂有此理,这样哪能全心全意伺候少爷?坚决制止!这条订的好。”
  “第六条,丫鬟欺骗、诱惑、胁迫少爷赏穿紧身衣的,可以脱。”
  “哦?丫鬟们还有这等手段?”
  “有几个丫鬟还是蛮伶俐的,不过老爷放心,大多数没这本事。这条是防止有些少爷玩得高兴了,喝醉了,一时兴起赏了衣服,后来后悔了。有了这条,少爷们可以说当时是受了丫鬟的欺骗、诱惑、胁迫,违反少爷的本意,反正怎么说都成,两个人的事,说得清楚吗?丫鬟们也没法证明。少爷想脱尽管脱。”
  “嗯,深谋远虑,防患于未然,好!”
  “第七条,丫鬟犯了家法的,可以脱。”
  “家法都敢犯,脱了衣服别人也无话可说。”
  “第八条,丫鬟患病或者受伤,痊愈以后不能继续当丫鬟的,经调整岗位,仍然无法干活的,可以脱。”
  “这条天经地义,我这儿不养闲人。不过这种情况下还脱什么衣服,赶出去得了,让她自生自灭,地主家也没有余粮啊。”
  “老爷,名声要紧啊,病了、残了,直接赶出去,别人会说老爷不人道的。这条关键的是‘经调整岗位,仍然无法干活的’,丫鬟当不了,你调她去挑水砍柴抗粮食,丫鬟那身子骨,肯定吃不消,工钱也少,自己就走了。要是有身板硬的,咬牙挺得住,也就那样,反正给她的是长工钱,又不是丫鬟月钱,咱又省一笔。”
  “原来如此,还是你想的周到。”
  “第九条,丫鬟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可以脱。”
  “这条听着怎么跟第八条挺像的?”
  “老爷英明,处理方法是一样的,不过这条是为那些没病没残的丫鬟们准备的,毕竟她们是大多数。少爷们想脱她们,只要按照第八条照猫画虎,保证手到擒来。”
  “嗯,你真是考虑得很仔细。”
  “是老爷调教得好。”
  “你小子就是嘴甜,不过脑子也灵嘛,哈哈哈……,嗯,接着讲,不是有十四条吗?”
  “第十条,丫鬟穿紧身衣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紧身衣无法穿,经和少爷就紧身衣穿法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脱。”
  “这条比较拗口,我没太明白”
  “后面这几条很关键,为的就是让少爷们脱丫鬟紧身衣时无所顾及,想怎么脱就怎么脱的。”
  “这么厉害?说详细些。”
  “所谓“穿紧身衣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就是一句绝对可以满足的条件,老爷您想,丫鬟的身材能天天一样吗?高了,矮了,胖了,瘦了,皮肤黑了,白了,嫩了,老了,只要变化了,就可以说跟原来穿紧身衣时不一样了,少爷就可以说这紧身衣不适合穿了,就可以脱了。”
  “这条绝,亏你怎么想出来的?”
  “后面几条也费了我不少脑筋,老爷还要不要听?”
  “别卖关子了,赶快说!”
  “是,老爷。后三条有异曲同工之妙,一块儿给老爷讲讲。具体细节就不罗嗦了,十一条大致意思就是少爷各房头按家法撤房、分房、合房、转房的,原房头丫鬟的紧身衣可以脱。十二条是说少爷欲火焚身,实在忍不住,无法不脱丫鬟紧身衣的,可以脱。十三条规定原房头的房间粉刷,家具重新布置以后,需要丫鬟轮房重新安排的,也可以脱。总之,这几条操之在我,少爷们完全不必理会丫鬟们怎么想。”
  “嗯,这下小兔崽子们连跟丫鬟商量都省了,应该满意了。”
  “最后一条最关键,有画龙点睛之效。”
  “废话少说。”
  “最后一条,也就是第十四条,其他丫鬟穿紧身衣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丫鬟无法穿原有紧身衣的,可以脱。”
  “这条够狠,你小子够毒的。客观情况肯定是随时变动的,你的意思是不是用‘其他’二字将其一网打尽,少爷们如果用上面十三条都找不到条件或懒得找时,用这条直接搞?”
  “老爷英明。”
  “那为何还要加‘重大’二字,不是自缚手脚?”
  “老爷多虑了,何谓‘重大’?多高多长?几斤几两?谁来评判?还不是少爷们一句话,天冷天热,刮风下雨也可谓重大嘛,老天难道还不算重大吗?。不加此二字,如何能蒙丫鬟们的眼,堵秀才们的嘴。”
  “原来如此,难为你的苦心了。好,这件事办得好,待会去账房支十两银子。”
  “谢老爷,不过少爷们早就给过了,我这也是想了好几天才想出来的。”
  “难怪你小子对答如流。这些小兔崽子还是挺聪明的嘛,知道给你使银子,让你出主意。他们出了不少血吧?”
  “给老爷出主意是奴才分内的事,应该的。少爷们的赏赐也是托老爷的富,奴才绝不敢多拿。”
  “你小子就是伶俐,要不我怎么叫你当管家呢。好了,你就按刚才说得拟一下吧,,拟好了就公布。”
  “老爷,已经拟好了,不过公布的事,还是要慎重。”
  “哦?这话怎么讲,难道不公布了?”
  “公布还是要的,不过上次家规贴得满院都是,传的满城风雨,丫鬟们争相传看,日夜讨论,眼界心气也长了不少。有些酸秀才还多事地给她们讲解,让她们趋利避害。这个细则要是也这么大张旗鼓地宣扬,难免不被别人看出端倪,抓住把柄,要是再多几个酸秀才来闹,恐怕局面就被动了。”
  “嗯,你说的是。那这样,布告小点,找个偏僻的地方。跟少爷们传达一下精神,不要让他们再闹了。”
  “是,老爷。”
   新家规执行细则的告示在墙角贴了一天就撤了。少爷们安生了,丫鬟们也没怎么议论,日子又恢复平静了……
  
  作者按:有感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仿“长工买房”寓言而作。
  
  附:国务院法制办5月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4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14种情形是:(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作者:lam_pvg 回复日期:2008-5-10 19:50:33 
 
  苦笑!顶起来,

作者:想说直说 回复日期:2008-5-10 20:13:47 
 
  好玩

作者:山前流民 回复日期:2008-5-10 21:03:19 
 
  大太太生的长房儿子们
  大少爷垄断,事业,军工.........底子厚,老头子的零花钱给的多,帮着老头子管管帐,当中卡点小油水,日子过的挺滋润的,嘴里嚷着,爱操不操.
  
  其他几个姨太太生的就没那么好命了,
  皮鞋呀,电子呀,轻工呀.......老头子零花钱非但不给,还抽着鞭子让他们自己出去找钱,美其名曰"自力更生,丰衣足食"这不,饿死了好几位了.............
  
  这不,好几个拖油瓶儿子,改换门庭了,大大地掉了老子的脸.
  
  老头子一看,不对呀,再这么搞,得要断子绝孙了...........

作者:akljsdh 回复日期:2008-5-10 21:04:26 
 
  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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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随你而行 回复日期:2008-5-10 21:05:53 
 
   劳动法终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我们应该支持,但是就现在来说,我国法律还不健全,就算有法可依还存在执法不严,而用人单位比较强势,我们职工是弱势群体,所以我们要更加紧密的团结起来,共同争取我们应有的权利和收入.

作者:老二太硬 回复日期:2008-5-10 22:13:13 
 
  好长的寓言。。。。。。。。。
  
  
  

作者:fangjielawfirm 回复日期:2008-5-11 10:49:35 
 
  真实,残酷的真实。

作者:毛线背心 回复日期:2008-5-11 12:57:27 
 
  关注~~~~~~

作者:liang57567 回复日期:2008-5-11 12:57:49 
 
  苦笑!顶起来

作者:goanjude 回复日期:2008-5-11 13:01:59 
 
  顶
  

作者:fafa782001 回复日期:2008-5-11 13: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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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loud226 回复日期:2008-5-11 13:09:09 
 
  好文
  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

作者:天无愁 回复日期:2008-5-11 13:25:44 
 
  楼主有才

作者:明媚的媚 回复日期:2008-5-11 14:21:59 
 
  楼主太有才

作者:chuxinbsn 回复日期:2008-5-11 14:51:49 
 
  楼主太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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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脱就脱啊

作者:皮尔卡双 回复日期:2008-5-11 15:33:55 
 
  lh

作者:陈湘 回复日期:2008-5-11 15:41:41 
 
  大大大大大大

作者:大大的泡泡糖 回复日期:2008-5-11 15:42:37 
 
   劳动法终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我们应该支持,但是就现在来说,我国法律还不健全,就算有法可依还存在执法不严,而用人单位比较强势,我们职工是弱势群体,所以我们要更加紧密的团结起来,共同争取我们应有的权利和收入.
  
  
  
  
  
  
  
  是的

作者:highzhu 回复日期:2008-5-11 15:57:43 
 
  有才人啊

作者:秦歌是我 回复日期:2008-5-11 16:17:55 
 
  一针见血

作者:dxtl403 回复日期:2008-5-11 16: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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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zunix 回复日期:2008-5-11 16:29:54 
 
  枪杆子出政权
  

作者:liebaoliang 回复日期:2008-5-11 16:36:11 
 
  顶起

作者:张三2006 回复日期:2008-5-11 17:15:52 
 
  呵呵。。。cctv2刚才报道了,现在的企业(比如 中国银行!!!)为了规避劳动法的无期限合同,直接就和员工解除合同,要求他们和中介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然后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把员工派到中国银行来工作,这样,中国银行随时可以开除员工,不用受新劳动法的限制了。。。国内很多企业现在的确都这么做,因为劳务派遣公司突然之间兴旺发达起来。。。
  
  可中国银行的员工不愿意了,以前他们是中国银行的员工,现在算哪的员工?劳务派遣公司的?
  

作者:zzh2005 回复日期:2008-5-11 17:20:46 
 
  好贴

作者:winter699 回复日期:2008-5-11 17:21:34 
 
  唉

作者:tianine 回复日期:2008-5-11 17: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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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有个沙发 回复日期:2008-5-11 18:06:49 
 
  沙发,顶啊。楼主强!

作者:owefnv 回复日期:2008-5-11 18: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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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没被和谐?
  

作者:453451818 回复日期:2008-5-11 18:52:57 
 
  顶

作者:梦在远方暑光 回复日期:2008-5-11 18:56:32 
 
  唉

作者:老区暂住证 回复日期:2008-5-11 18:59:36 
 
  《实施细则(草案)》有一条大意是经济赔偿后不再经济补偿也是扯淡的条款。

作者:园林862 回复日期:2008-5-11 19:06:00 
 
  在猪圈里岂能实现人治。

作者:北溟那条鱼 回复日期:2008-5-11 19:18:33 
 
  早就知道会这样,这从一开始就是必然的,被迷惑的热泪盈眶的人都是猪!古人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诚哉斯言。
  
  还是古人说得好,轻诺必寡信!为什么它最后必然食言?因为它一开始承诺的就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事!
  
  
  

作者:ssssmmmm2008 回复日期:2008-5-11 19:35:07 
 
  细则应该更倾向于劳动者,坚定立法精神,才能落实法。

作者:羽呖 回复日期:2008-5-11 20:26:21 
 
   很黄很暴力,这句话好象过时了。

作者:秦歌是我 回复日期:2008-5-11 20:28:29 
 
  我们劳动者从来都不缺少法律保护,只是缺少强有力的劳动执法部门,更加重要的是缺少有责任心的执法官员.希望这次的<<新劳动合同法>>之后不用再出台一部<<新新劳动合同法>>来保护我们劳动者.

作者:blnyp 回复日期:2008-5-11 20:35:13 
 
  被雷倒了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不用多的 就这两条。我是资方的话,轻轻松松就能让你滚蛋。

作者:ljvsbsb 回复日期:2008-5-11 20:35:35 
 
  好帖

作者:sorkgogogo 回复日期:2008-5-11 20:36:39 
 
  当家的不是咱了!
  

作者:seiya7910 回复日期:2008-5-11 20:36:42 
 
  楼主很强。劳动合同法最终是个笑话。
  

作者:li_xio 回复日期:2008-5-11 20:57:51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中国历来是有传统的,
  从此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律根本就是儿戏,

作者:daisyzhm 回复日期:2008-5-11 21:13:57 
 
  劳动合同法确实是个笑话。。。
  所以那么多国企都是堂而皇之的钻这些空子
  恶心人来着!!!

作者:美女潘多拉 回复日期:2008-5-11 21:34:45 
 
  楼主太有才了!

作者:bfzzz 回复日期:2008-5-11 21:52:53 
 
  长这么大见的最大的闹剧。没有勇气保护劳动者,就别充数定这样的法律!!!!!!

作者:ddzwl 回复日期:2008-5-11 22:03:20 
 
  楼主太厉害了,还从来没有注意过什么《劳动保障法》,我总觉得公布是《用人单位保障法》。不要把中国的法律太当真了。领导说的话才是法。

作者:fanying_55 回复日期:2008-5-11 22:27:22 
 
  3 fen

作者:hotline1100 回复日期:2008-5-11 22:27:24 
 
  根本出路还是成立工人自己的工会,这样就由工会出面和资方谈判,就会公平有利的多,

作者:ch7900 回复日期:2008-5-11 22:34:17 
 
  这是个神秘的世道,掰开了看,就没有什么神秘了。反倒是自己看开了,明白就好。
  
  谢谢楼主点评啊

作者:辉_哩 回复日期:2008-5-11 22:41:59 
 
  大家都看清楚了吧,这就是法律...

作者:wb1507 回复日期:2008-5-11 22:51:58 
 
  好牛b的寓言 哪个报纸要敢登就牛b了

作者:云翼 回复日期:2008-5-11 22:54:04 
 
  潜水这么久了,看到个这个很有文采的好帖,不顶不行啊。

作者:iceblue777 回复日期:2008-5-11 23:39:04 
 
  楼主一讲,那是霍然明白。虽然明白只会令人更郁闷。毕竟生活在铁屋中,也要明白铁屋中的规矩嘛。

作者:淡漠无痕 回复日期:2008-5-12 0:09:15 
 
  楼主真厉害~~~~~~~~~~~~~~

作者:wushicn 回复日期:2008-5-12 0:09:53 
 
  我那天听广播听到了这十四条,心想这不扯淡吗?无固定劳动合同还有个鸟意思啊。
  
  果然深有同感啊。

作者:淡漠无痕 回复日期:2008-5-12 0:12:59 
 
  楼主是不是学法学的呀.

作者:牛股射神 回复日期:2008-5-12 3:56:05 
 
  可笑
  可悲
  可恨
  .....

作者:roaa 回复日期:2008-5-12 6:08:30 
 
  楼主厉害




作者:yekai012 回复日期:2008-5-12 6:49:54 
 
  对中国真是失望,有机会还是移民吧
  

作者:freesky9999 回复日期:2008-5-12 8:24:23 
 
  太牛b了

作者:jingjing304 回复日期:2008-5-12 8:58:38 
 
  经楼主一寓言 我就明白多了

作者:ssssmmmm2008 回复日期:2008-5-12 9:13:29 
 
  广大劳动者一定要通过各种渠道呼吁修正实施细则草案,如果草案不修改,劳动者将失去几十年唯一的机会,到时候永远无法翻身~

作者:七采之狼 回复日期:2008-5-12 9:27:53 
 
  实施细则草案,全民投票

作者:ycq999 回复日期:2008-5-12 10:17:53 
 
  全民公投,决定实施!

作者:深圳单身汉 回复日期:2008-5-12 10:30:36 
 
   因为在人大与政协,里面没有劳动者的真正代表,只有资方的强势声音,而所谓工会还为资方代言,劳动者也没有集体谈判权,因此这个实施细则一出,基本向着资方也就不难理解.
   关键还是以下条款: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对于(三)
   1、何谓严重违反?解释权在谁手里?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解释权在谁手里?
   如果解释权又偏生资方,那劳动者维权时就先天处于劣势。
   对于(九)
   1、如果劳动者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此句先天性的有不足之处,如劳动者工伤后身体机能下降,或用人单位故意安排你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告成你不胜任,劳动者自然会合理被开。
   2、用人单位为赶其走,安排一个他比以往的工作更不可能胜任的工作,劳动者自然也被开。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虽在总则上有进步之处,但是操作空间上还是给予资方很多主动权,很多解释不明确,留下了对资方很有利的伏笔。

作者:xinhaixiao 回复日期:2008-5-12 11:17:30 
 
  苦笑国家强力部门何时竟成了墙头草,左右摇摆成这样了.

作者:陈探花 回复日期:2008-5-12 11:18:37 
 
  苦笑

作者:qq168pp 回复日期:2008-5-12 11:25:28 
 
  看样子象是给用工单位发了件皇帝的新装

作者:ponywang22 回复日期:2008-5-12 11:37:13 
 
  向楼主致敬!

作者:ssssmmmm2008 回复日期:2008-5-12 11:38:02 
 
  呼吁大家通过各种渠道修改草案,都上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去提意见!!!

作者:masida 回复日期:2008-5-12 11:39:21 
 
  一针见血!
  
  唯有苦笑

作者:xiaomaoxcln 回复日期:2008-5-12 11:54:23 
 
  这是现实啊,很想那些广告上的小字“保留解释权。。。”

作者:醉爱精灵 回复日期:2008-5-12 11:59:12 
 
  顶lz,太有才了……一针见血……
  
  苦笑啊……和谐的社会……
  
  看来又有忙的了……

作者:哈哈呵呵呵 回复日期:2008-5-12 12:01:17 
 
  呵呵,心里有数就好了
  

作者:dingding_wang 回复日期:2008-5-12 12:28:31 
 
  模糊不清的法律条文不能调和劳资双方的矛盾,反而教会了资方一项本领,高举法律的大旗,誓将过河拆桥,吃饱了骂厨子进行到底....

作者:lliin 回复日期:2008-5-12 12:28:38 
 
  LZ太有才了~
  跟我看时,一样的感受!

作者:dingding_wang 回复日期:2008-5-12 12:30:46 
 
  苦于我们这些非国属企业的劳动者,无人过问,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

作者:mmcdxx 回复日期:2008-5-12 12:42:36 
 
  都tmd的差不多,在非国属企业混的也好不到哪里去!

作者:干瘪的出租司机 回复日期:2008-5-12 12:50:05 
 
  新劳动法就象古代女人的裹脚布~又臭又长~

作者:chinaglory 回复日期:2008-5-12 12:51:44 
 
  有一定道理,顶一下

作者:沐一一 回复日期:2008-5-12 12:52:17 
 
  人才啊

作者:zamfir 回复日期:2008-5-12 13:03:36 
 
  用笑话来看笑话

作者:frankie521 回复日期:2008-5-12 13:10:25 
 
  唉!

作者:早点休息 回复日期:2008-5-12 13:27:32 
 
  比喻的好。
  劳动者始终是弱势群体,无论打着怎样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幌子都是枉然。在中国这种社会体制下,劳动合同真的无异于一纸空文。
  
  
  
  

作者:tuzuan 回复日期:2008-5-12 13:37:53 
 
  楼主强大,那么快就出这文章了。

作者:tuzuan 回复日期:2008-5-12 13:41:52 
 
  好贴不顶,寝食难安

作者:忘了随遇而安 回复日期:2008-5-12 13:53:02 
 
  高人一枚

作者:忘了随遇而安 回复日期:2008-5-12 13:55:22 
 
  作者:tuzuan 回复日期:2008-5-12 13:41:52 
    好贴不顶,寝食难安
  
  ===============================
  强烈同意
  

作者:小鬼画符911 回复日期:2008-5-12 14:19:09 
 
  好帖子! 国家阿国家 怀念毛爷爷!!!!

作者:LovelyU 回复日期:2008-5-12 14:41:34 
 
  记号

作者:远离赌场 回复日期:2008-5-12 14:56:36 
 
  精辟!!!!!!!!!!!!!

作者:你在何地leslie 回复日期:2008-5-12 15:04:31 
 
  维护我们的人民政府在哪里?

作者:a___gui 回复日期:2008-5-12 15:41:57 
 
  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好贴

作者:柔媚女人 回复日期:2008-5-12 16:23:33 
 
   向楼主致敬! 向楼主致敬! 向楼主致敬! 向楼主致敬! 向楼主致敬! 向楼主致敬! 向楼主致敬! 向楼主致敬! 向楼主致敬! 向楼主致敬! 向楼主致敬! 向楼主致敬! 向楼主致敬! 向楼主致敬! 向楼主致敬! 向楼主致敬!

作者:fairy0535 回复日期:2008-5-12 16:46:09 
 
  好文章 一定要顶

作者:独居云外之高楼 回复日期:2008-5-12 18:05:57 
 
  泪水,可怜我们这些丫鬟

作者:louseking 回复日期:2008-5-12 21:03:51 
 
  谢谢各位的支持,希望我们小小劳动者的声音能够闻达于诸侯!希望有关部门真正听听民间的呼声,而不是总把百姓当成愚民来糊弄!

作者:ssssmmmm2008 回复日期:2008-5-13 8:19:31 
 
  大家在天涯发牢骚是没用的,都去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去提意见把,这才是正道!!!!
  
  
  
  

作者:空地海 回复日期:2008-5-13 8:37:04 
 
  ,都去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去提意见把,这才是正道!!!!
  

作者:Hxj2620026 回复日期:2008-5-13 10:08:02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保障法》

作者:上海人在海上 回复日期:2008-5-13 10:46:45 
 
  政府官员都是软骨头,没有清晰立场,听到一点不同声音就改变立场,以后怎么办事啊?

作者:上海人在海上 回复日期:2008-5-13 15:43:20 
 
  好帖不能沉!1
  
  
  

作者:党在裆里 回复日期:2008-5-13 20:48:42 
 
  
  
  
  踩  踩踩踩  踩踩踩  踩踩踩 踩踩踩踩踩
    踩踩 踩踩踩  踩踩踩  踩踩踩   踩踩踩踩踩踩
    踩踩  踩踩   踩踩   踩踩   踩踩踩踩踩踩
    踩踩                  踩踩踩
         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
       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
     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
    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
    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
    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
     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
     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
      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
       踩踩踩踩踩踩踩
       踩踩踩踩踩踩
       踩踩踩踩踩踩
       踩踩踩踩踩踩
        踩踩踩踩踩踩
       踩踩踩踩踩踩踩
      踩踩踩踩踩踩踩踩
      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
     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
     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
     踩踩踩踩踩踩踩踩踩
      踩踩踩踩踩踩踩踩
      踩踩踩踩踩踩
    
    
  
  

作者:党在裆里 回复日期:2008-5-13 20:50:37 
 
  
  
  领导说了算,不要白费心了,我们已经不是主人了
  
  
  
  
  

作者:洋葱正太 回复日期:2008-5-14 12:54:44 
 
  说的好。。。。。

作者:KAOIFU 回复日期:2008-5-14 13:40:36 
 
  无语,本来就没多大改观,现在又做出妥协。哎!

作者:上海人在海上 回复日期:2008-5-14 14:24:16 
 
  ldht@chinalaw.gov.cn
  这是政府法制办邮箱,大家写信抗议去,让他们听听基层的声音!!
  
  
  

作者:jasonbiao 回复日期:2008-5-14 15:34:04 
 
  好贴不顶,寝食难安

作者:慈悲的小猴 回复日期:2008-5-17 15:49:59 
 
  作者:深圳单身汉 回复日期:2008-5-12 10:30:36 
     因为在人大与政协,里面没有劳动者的真正代表,只有资方的强势声音,而所谓工会还为资方代言,劳动者也没有集体谈判权,因此这个实施细则一出,基本向着资方也就不难理解.
  =====================
  苦笑 全总可并不是为资方代言的
  但,民间又有多少力量在支持劳方呢???
  这次条例博弈,太可悲了
  

作者:ruyi58393 回复日期:2008-5-17 16:03:10 
 
  中国早已沦为资本国家

作者:bb制 回复日期:2008-5-17 23:11:24 
 
  太形象了 不得不顶

作者:皮尔卡双 回复日期:2008-5-22 18:24:13 
 
  好贴不顶,寝食难安
  

作者:mychenge 回复日期:2008-5-22 19:46:21 
 
  不得不顶啊
  
  看来今年的事还真TMD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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